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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善法于天下,则天下治;立善法于一国,则一国治。
——2014年2月17日习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引用
■ 原典
盖君子之为政,立善法于天下,则天下治;立善法于一国,则一国治。如其不能立法,而欲人人悦之,则日亦不足矣。使周公知为政,则宜立学校之法于天下矣;不知立学校而徒能劳身以待天下之士,则不唯力有所不足,而势亦有所不得也。
——﹝北宋﹞王安石《周公》
■ 释义
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,王安石领导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“熙宁变法”。针对北宋当时的政治、经济状况,王安石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缺少明确的“法度”。他不仅强调立法,而且强调立“善法”;指出要使法“善”,就必须实行改革。
在《周公》一文中,王安石借评价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周公提出政见:“立善法于天下,则天下治;立善法于一国,则一国治。”这里所说的“国”,是指周朝时的诸侯国,为“天下”的一部分。他认为,周公辅政应将广设学校之法推行天下。如果不设立学校培养人才,而仅凭自己的“一沐三握发,一饭三吐哺”招贤纳士,那么不仅能力不够,而且最终也是行不通的。
“善法”之说语出《管子·任法》:“今天下则不然,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。”虽各有侧重,但不论《管子》中的“守善法”,还是王安石的“立善法”,均顺应时势。
■ 解读
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。这就要求,法律应该是对国家发展有益、对社会治理有益的,这样的法才是善法。对于一个国家,所谓的善法,首先要是符合自己国情的法,不可能原样照搬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,哪里有抽象的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法呢?其次,它要是以人为本的法,要能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,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,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。同时,它还应该是有利于国家发展、社会稳定的法,能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正确轨道,从制度上、法律上解决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、全局性、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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